游志强律师亲办案例
代理北京某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胜诉
来源:游志强律师
发布时间:2017-10-16
浏览量:447

作为执业多年的律师,游志强律师办理了大量民事、刑事纠纷案件,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现将这些案件改编成案例,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为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安全,本文当事人全部使用化名。)

【审理法院】

河北省唐山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河北鸿翔律师事务所 游志强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225日申请人与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申请人对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某住宅小区二期3#楼、9#楼进行精装修,合同价款为:3#2326998.9元、9#2668965.94元;同时约定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结算价款总额的5%,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满2年后在30天内(扣除实际维修费用后)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进场施工,并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于201111月份完成3#楼、9#楼的精装修工程并交付河北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装修过程中实际工程量增加较多,在2012625日结算时,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签订了两份《施工补充协议书》,将工程结算价款分别变更为:3#2349071.4元、9#2785657.4元,且该协议书均附有双方认可的精装决算单。质保期过后,质保金迟迟不予支付。

【承办过程】

律师代理该案件过程中遇到的难点:没有完工证明证及验收合格证明,如何确定完工时间、交付时间以及是否验收合格?是否可以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利息及利息的起算时间。

1.什么时间完工、什么时间交付、什么时间验收合格?

没有完工证、验收合格证明,无法确定质保期已过,要求支付质保金的请求很难得到支持,存在败诉的风险。律师指导当事人收集相关录音证据,向法院提交了该录音证据,证明了完工时间、交付时间及验收合格时间,被申请人应依合同约定支付质保金。

2.是否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怎样确定利息的起算时间?

根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可以要求支付利息;根据申请人提交的两份施工合同及录音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于201111月将房屋交付业主使用,依据合同条款及法律规定,质保金的返还日期为201411日,结合上述司法解释,被申请人应于201411日起向申请人支付利息。

【审判结果】

经过游志强律师的辩护,取得胜诉结果,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质保金及自2014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至,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律师建议】

这类案件很常见,平时应该要注意合同履行过程中每一个时间节点的确认。

以上内容由游志强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游志强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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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游志强
  • 执业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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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5*********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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